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达55.26万件,平均每天超过1500件知产纠纷涌入法院。作为其中专业门槛最高的一大门类,专利诉讼因技术性强、程序复杂、举证难度大,成为不少律师既想接、又怕接的案子。
专利诉讼的胜负,往往不取决于证据的数量,而取决于证据的质量。会整理、会保存、会用组合拳的律师,才能真正赢得官司。常州正扬专利代理事务所从专利代理实务角度,系统梳理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举证规则、收集方法与实务要点。

专利权属证据用于证明权利人享有专利权、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以及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授予的基本文件
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专利法律状态的官方文件
专利授权文本: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
专利审查档案:反映审查过程中权利人的陈述和修改
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书、专利民事诉讼判决书:涉及专利效力的司法文书
如由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还需提供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附专利权人不参与诉讼的声明)或普通许可协议(附诉讼授权)等。
侵权证据主要用于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
赔偿证据是在认定侵权成立后,用于确定赔偿金额的证据。主要包括:
侵权人获利证据:侵权方财务账册、销售记录、纳税凭证等
许可费证据:专利许可使用费合同及支付凭证
法定赔偿证据:在无法精确计算时适用
故意侵权证据: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专利法》,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2025年某法院审理的“无人机避障专利案”中,原告因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被法院驳回起诉。
1.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适用该规则需专利权人先行证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为相同产品。
2. 举证责任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旋转补偿器专利案中,因被诉侵权产品已安装在大型管网中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法院认定专利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未能提交充分反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检索报告要求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法院可要求原告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需注意,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公证取证是固定侵权证据最可靠的手段之一。
公证购买:以消费者身份从侵权人线上旗舰店或线下经销商处购买涉案产品,全程由公证人员记录购买过程、产品特征等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
线上+线下两步保全:第一步对线上浏览购买过程保全,第二步对线下收货过程保全。
2025年,德阳市创新开展了首例专利侵权案件现场勘验公证,并制定了《德阳专利侵权案件现场勘验公证操作规程》,对公证取证内容、取证方法等作出规范性要求。
当特殊产品、生产工艺、专用设备处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难以自行取得时,可通过提交初步侵权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
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183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厂区照片、生产视频、生产交接记录等初步证据,一审法院同意证据保全申请,到被告生产现场录制视频、对生产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举报,行政部门介入后依法检查、查封扣押产品和设备,可获取有力证据。
从公开渠道(包括二手平台、环保局网站公示等)收集专利申请日前的销售证据或侵权线索。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604号案件中,原告通过公证手段对环保局网站的环评公示文件进行了公证。
随着技术发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区块链存证等电子证据日益重要。可通过可信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存储、固定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规则。
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和法定赔偿。要争取高额赔偿,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侵权方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销售合同
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交易成功数、销售额等)
上市公司年报、进出货单据
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
证明“故意侵权”的核心证据包括:
侵权人内部邮件/聊天记录
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处罚后仍屡犯)
平台投诉记录(多次投诉成立后仍反复上架)
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时,需重点收集侵权规模证据(销售数据、财务报表)、研发成本凭证及市场占有率变化数据,构建完整的赔偿计算链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应考虑专利贡献度的抗辩,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误区一:证据越多越好。 专利诉讼不是拼证据数量,而是拼证据质量。证据堆成山却找不着重点,反而会弱化核心证据的证明力。
误区二:专利证书在手就万事大吉。 专利证书只能证明授权事实,不能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样不可或缺。
误区三:侵权实物比照片更有用。 在无法取得侵权实物的情况下,经公证的清晰照片、视频同样具有证明力。
误区四:境外证据无需特别处理。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可能被法院排除。
对权利人的建议:
对被告的建议:
专利诉讼是一场证据的战争,更是一场证据管理的战争。从专利权属到侵权事实,从赔偿计算到抗辩准备,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扎实、精准的证据支撑。在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技术复杂性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系统化、专业化的证据管理能力,已成为专利诉讼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唯有以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份证据,才能在日益激烈的专利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