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对过程中需适配等同原则补充判定。实务中多数侵权并非完全复刻,而是通过细微改动规避侵权。若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等同替换,且二者实现的功能、效果基本一致,无实质性差异,即可判定构成等同侵权,纳入侵权范畴。
同时需严守两大限制性规则,规避误判。一是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授权或无效过程中,权利人主动放弃、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比对中重新主张保护。二是现有技术抗辩,若被诉产品技术方案属于公知现有技术,或与现有技术无实质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常州正扬专利代理事务所提醒,实用新型侵权比对需结合专利权评价报告综合判定,依托专业拆解、逐项比对、规则核验的标准化流程,精准界定侵权边界,既保障权利人专利权益,也助力企业规避专利侵权风险,解决各类专利侵权纠纷难题。